《环境保护税法》将在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将进入环境保护制度的新纪元,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向环境保护税制度转换。
根据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和调整当地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报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税部门负责当地环保税征收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据公开数据显示,截止目前,约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见下表),其中,有22个已经通过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出台。
各地的适用税额标准确定是基于当地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要求以及统筹考虑中央政府的工作要求,当地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排污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和污染物治理成本,以及周边省份税额标准等众多因素的综合考量结果。总体来讲税费平移,据不完全统计,有12个省区税收力度将大于排污费。
从税额标准高低来看,京津冀地区普遍较高,东北和西部地区最低。北京的税额为税法规定的税额执行最高标准,然后由高到低依次为天津、河北、上海、山东、河南、江苏,均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执行的最低标准的4倍及以上。辽宁、吉林、陕西、新疆、青海、宁夏、江西和福建的税额确定在税法规定的税额执行最低标准。
在税额适用期限方面,除了上海、河南、辽宁提出税额适用于2018-2019年以及陕西省提出适用于2018-2020年之外,绝大多数地区没有明确提出税额适用期限,但提出会根据条件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对于不同应税污染物,绝大多数地区都设定相同的额度标准,也有地区对几种主要应税污染物设定更高的税额标准(如上海、天津、湖北、山东等)。
此外,河北和江苏省对行政区域内区分了重点地区,并实施更严格的税额标准。各地区都不考虑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也都暂不考虑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畴。
各地区公布的2018年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信息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