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总量控制目标的四种分解模式。第一种是区域分解,我国常用的是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即将国家目标分解到各省。这种方式可以保证各省之间的公平性,但部门行业的作用不易发挥。第二种是行业分解,典型的是英国、德国的碳预算,主要管理责任主体是行业。结合我国自上而下的政策体系,第三和第四种方式更适合中国。第三种“区域+行业”,类似于上海与欧盟的方式。大型的重点排放源、大型公共建筑由行业负责管理,其它由区域管理,这种模式能够比较有效地利用行政资源。第四种双分解的方式,即武汉案例,总量目标既分解到区域又分解到行业,这种方式最大的挑战是区域和行业对同排放主体管理松紧不一、政策不一或重复,这时要发挥协同作用。
将责任主体的常用政策工具与所管理排放源的减排措施相匹配。现有节能减排的政策机制,有规制命令、经济政策、标准标识等,旨在管理排放量、实施技术措施、提高技术水平。针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公共建筑,多采取控制排放量的措施。当省份作为首要责任主体时,多采取实施减排措施的政策工具,比如开展节能改造、建设基础设施、交通限号、收费等。行业作为责任主体来管理排放行为时,技术能力和组织能力比较强,主要通过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包括各种排放标准、能效先进值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燃油经济性标准等等。
另外,省份和行业之间有很多政策交叉,需要做好协同。省份采用阶梯电价以及能源补贴的经济政策和规制命令比较多,而行业多采用经济政策和标准标识。具体实施时需要发挥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尽量避免双重标准造成管理松紧不一、政策不匹配的情况。
建立总量控制制度的框架,首先以总量控制为核心,制度的设计是为了支撑目标,责任主体是为了实现目标,这是一个思路上的转变。
对国家目标进行点、线、面的分解,分别体现在地方层面、部门行业层面、企业和产品层面。配套制度中,针对地方分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针对重点部门和行业的减排采用目标责任评估制度。另有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许可制度、碳排放许可管理既有的重点排放源,碳排放评价制度管理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排放源。碳排放的标准标识,既管企业又管产品。核算、报告和法律法规等五大保障体系为总量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撑,这些制度覆盖了主要主体,包括责任主体、排放主体、社会公众,其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法律制度,主要考虑了公众在减排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