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几点认识
2023年07月24日

绿色低碳发展智库伙伴

一、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的背景

必要性

从“十二五”开始,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每五年下降百分之十几,但总量持续上升,去年又增加了3%。因此,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手段、更加明确的天花板来指引碳排放的总量变化。

从碳排放控制的角度看,达峰后,还将有很长一段时间的平台期、下降期,直至实现中和,这个过程需要总量目标的不断降低来促进排放的变化。从能源控制的角度来看,“十一五”开始实施单位能源消费目标责任制,“十三五”开始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现在正在实施的是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面向碳中和的未来,能源消费可能会较晚达峰,甚至我们不再需要关注能耗是否达峰,因为能耗是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资料和基础。未来,能耗消费总量还会保持在比较高的位置上,但新能源将成为能源消费的主体。能源消费总量不再是控制对象。

能源安全是能源系统的底座,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在此基础上考虑气候变化、环境、经济性。因此,“如何推动能源转型”成了一个新问题。

国家为能耗双控打了“两个补丁”,一是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二是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这表明国家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态度,但也使得能控政策更加尴尬。

能源消费总量在增长,但能耗总量的目标没有变化,而且新增可再生能源须以绿证作为唯一认证,绿证、绿电及碳交易之间尚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双碳和能源安全并行不悖,但过程中不应该用能源消费总量来控制,而应该用碳指标。要用碳双控代替能源双控,给能源松绑。

地方实践

2011年《“十二五”控温方案》开始讨论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到《“十三五”控温方案》提出在地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试验,再到生态文明顶层设计方案。总结下来有三条,即全国要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业、钢铁、水泥和优化开发区域要率先达峰或是总量趋于稳定;全国建立总量控制和分解落实机制。很多低碳试点城市进行了相关探索,提出了峰值目标,并据此形成了有针对性、因地制宜的政策。

上海、北京、镇江、温州、宁波等典型城市开展了总量控制的实践:

镇江对总量和强度在下辖区市层面进行了双分解;上海在城市总规中提出到2025年碳排放不超过2.5亿吨二氧化碳,由市政府负责管理重点排放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一般的公建和非大型公建由下辖区负责;同时进行能源结构调整,即煤炭总量控制、非化石的分区市管理。北京在“十三五”期间确定了碳强度和能耗强度目标及对应的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从而算出碳排放总量并进行下辖区分解。

武汉2017年以市政府名义发布了《武汉市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2017-2022年》,其中对2018年到2022年这五年期间的碳排放总量进行了部门和趋势的双向分解,对2018年、2020年、2022年提出双分解的碳排放数据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将相关委办局全部纳入进来。这是比较详细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的文件。

政策要求

我国已经构建完成的碳中和、碳达峰的“1+N”政策体系明确了实施碳排放总量的具体思路,主要是三点:

一是将控制碳排放总量纳入宏观政策文件,实施以碳强度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统筹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推动制度从能控转碳控,将碳排放与能源消费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三是重点领域、部门提出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例如,公共机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在4亿吨以内”,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提出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在行业规划提出达峰的时间要求。

二、国际相关制度经验借鉴

首先是欧盟,已将2030年目标提升至55%,即相比1990年减排55%,且有很完善的一套政策。欧盟自《京都议定书》起开展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工作,到现在采用“重点行业+国别”的方式进行目标分解。新目标中,一大部分将通过欧盟碳交易机制(ETS)来实现,交易的对象主要是电力、能源密集型工业、国际航空、道路运输等。

第二大部分是国家间的责任分担机制(ESR),即除了碳交易之外的小型工业园、小型建筑及其他交通等由各成员国负责。责任分解基于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如图所示,蓝线是2020年减排目标,浅红色部分是之前设定的2030年40%的减排目标。由此可见,东欧国家碳排放在2020年增长,责任由西欧、北欧(发达国家)承担。到2030年,东欧国家也开始承担一些责任。红色部分表明,减排40%到55%后每个国家都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像富裕国家,德国、芬兰、瑞典、丹麦、卢森堡等的减排目标到2030年已经超过80%,其中芬兰提出到2035年实现碳中和,这是欧盟各成员国间在“共区”原则下的责任共担。欧盟还对各成员国的碳汇指标提出要求,出台了LULUCF条例。

二是英国。英国是以立法和国家碳预算制度、部门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进行总量控制的国家。如图所示,英国五年为一周期的碳预算,紫色部分是2021年第六周期,与2016年第五周期碳预算相比,减排要求进一步提升了。英国在不断强化其减排行动。

英国一个非常典型的特点是政府、议会和独立的委员会(CCC)共同审议通过提案和目标。政府负责制定目标和政策,委员会负责评估和监督,议会根据委员会提供的减排进展对排放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并提出技术建议。

三是德国。德国采用总量目标加部门碳预算的方式。通过立法提出国家目标并分解到每个部门。德国的碳排放委员会(CECC)负责对每个部门的进展进行评估、报告。德国已经把碳中和目标提高到2045年。

以上三个国家在碳排放总量控制方面都有很强的经验,可归纳为三条:

一是出台法律条文,提高目标的约束力和有效性。而且其目标只能提高不能下降,即使遇到了能源相关的各种问题,但德国、英国还是在不断的提高碳排放、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二是划分责任主体,激励与约束并举。对责任主体进行分部门、分国别的划分,并出台相关措施作为支撑;三是开展定期评估,由独立于政府和议会、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提出技术建议。

三、开展总量控制的几点思考

第一、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框架。国家通过设定和分解目标后,将减排责任传达到责任主体,主体包括区域、部门、行业。这些责任主体负责管理排放源的行为,推动企业、机构、个人开展减排行动。排放主体的减排行动支撑目标的实现。并在整个过程中不断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总量控制目标的四种分解模式。第一种是区域分解,我国常用的是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即将国家目标分解到各省。这种方式可以保证各省之间的公平性,但部门行业的作用不易发挥。第二种是行业分解,典型的是英国、德国的碳预算,主要管理责任主体是行业。结合我国自上而下的政策体系,第三和第四种方式更适合中国。第三种“区域+行业”,类似于上海与欧盟的方式。大型的重点排放源、大型公共建筑由行业负责管理,其它由区域管理,这种模式能够比较有效地利用行政资源。第四种双分解的方式,即武汉案例,总量目标既分解到区域又分解到行业,这种方式最大的挑战是区域和行业对同排放主体管理松紧不一、政策不一或重复,这时要发挥协同作用。

将责任主体的常用政策工具与所管理排放源的减排措施相匹配。现有节能减排的政策机制,有规制命令、经济政策、标准标识等,旨在管理排放量、实施技术措施、提高技术水平。针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公共建筑,多采取控制排放量的措施。当省份作为首要责任主体时,多采取实施减排措施的政策工具,比如开展节能改造、建设基础设施、交通限号、收费等。行业作为责任主体来管理排放行为时,技术能力和组织能力比较强,主要通过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包括各种排放标准、能效先进值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燃油经济性标准等等。

另外,省份和行业之间有很多政策交叉,需要做好协同。省份采用阶梯电价以及能源补贴的经济政策和规制命令比较多,而行业多采用经济政策和标准标识。具体实施时需要发挥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尽量避免双重标准造成管理松紧不一、政策不匹配的情况。

建立总量控制制度的框架,首先以总量控制为核心,制度的设计是为了支撑目标,责任主体是为了实现目标,这是一个思路上的转变。

对国家目标进行点、线、面的分解,分别体现在地方层面、部门行业层面、企业和产品层面。配套制度中,针对地方分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针对重点部门和行业的减排采用目标责任评估制度。另有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许可制度、碳排放许可管理既有的重点排放源,碳排放评价制度管理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排放源。碳排放的标准标识,既管企业又管产品。核算、报告和法律法规等五大保障体系为总量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撑,这些制度覆盖了主要主体,包括责任主体、排放主体、社会公众,其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法律制度,主要考虑了公众在减排中的作用。

四、小结与建议

一是要做好总量控制制度与能耗双控、碳强度的衔接。

二是及时总结国内外已有经验,特别是国内城市在实践中已出现的问题和挑战,要在新制度中加以完善。

三是政策影响。政策实施后的影响及制度建设等都有待深入研究。

四是“十四五”期间,建议国家尽快开展试点。以支持“十五五”以指导性方式实施国家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工作。

杨秀,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