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爱民
过去30年,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持续的努力,但当前的气候变化形势依然非常严峻。IPCC近期发表的《第六次评估报告》结论表明,按照目前各国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及其落实进展情况,全球很难实现《巴黎协定》提出的长期目标。应对气候变化还有很多艰苦的工作要做。
应对气候变化,根本上是要最大程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需要适应和减缓并行。目前,全球气候治理进入《巴黎协定》的实施阶段,从主要谈判规则转向落实目标,需要更切实的行动。很多国家已经提出在2045年到2060年前后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中国一直是根据公约的原则和自身的实际制定和落实自己的目标。在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水平没有减少或者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2009年,中国第一次提出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2015年,首次提出要在2030年前后实现碳排放达峰目标,2020年,中国强化了碳达峰目标并首次提出碳中和愿景。
中国实现“双碳”目标,需要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市场等多方面有效的措施。我国已经完成“双碳”目标的顶层设计,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并提出众多举措,包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中国建设和运行碳市场是慎重的选择
碳定价,主要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两种方式,是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政策工具,目前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中国经过仔细研究和各方讨论,最终选择优先发展碳市场,这个决定包含了多方面考虑。对政府来说,政策需要具有确定的减排效果、可接受的行政管理成本以及较广泛的社会接受度。对企业来说,希望政策履行成本相对较低,且该政策能为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机会。
企业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体,企业更关注政府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否会增加运行成本,是否会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以及这项政策能否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因此,相关政策一方面要向企业施加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同时也要给企业主动采取减排措施的动力。兼顾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关注是政策取得成功的保障,碳市场恰好是一个可以实现政府和企业“双赢”的政策工具。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在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促进碳减排方面,可确保取得预期的减碳效果,通过发出价格信号促使企业采取减排行动,总体上降低全社会减排的成本。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碳市场可以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使资金从高碳排放行业和企业向低碳排放行业和企业转移。碳市场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较低成本融资,同时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如果采取强制性标准,企业或在达到强制性标准后失去减排动力,但通过碳市场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排碳有成本,减排有收益,促使企业持续减排。
中国碳市场建设进程与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息息相关。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实施阶段,中国虽未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但参与了《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合作。2009年,我国第一次提出控制温室气体行动目标,2011年,即确定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并于2012年启动自愿减排交易。2015年首次提出2030年前后实现碳达峰的目标,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文件中包含15项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设国家碳市场。2017年,正式启动了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工作。2020年,我国提出“双碳”目标,2021年4月宣布将启动碳市场上线交易,并在同年7月16日开启全国碳市场。
现在有多种类型的市场机制,按性质看,有强制性碳市场、自愿性碳市场;按地域范围看,有国际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区域性碳市场。按覆盖领域看,有单一行业的碳市场和多行业多领域的碳市场。不同市场机制在覆盖范围、市场主体、交易产品、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同特点。
全国碳市场是中国碳市场体系中的主体,覆盖范围广,特别是已覆盖发电行业将近50亿吨规模。碳市场未来将覆盖更多排放行业,对于我国实现“双碳”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碳市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需要构建各具特色、互为补充的碳市场体系
虽然全国碳市场已经正式启动,但是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和回答。比如上线交易后的发展方向?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地方碳市场是否有继续存在的意义?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于2012年启动,2015年开始运行,2017年由于种种原因暂停签发备案新的项目和减排量,之后能否重启?如何看待地方建设碳普惠机制?中国碳市场是否需要与国际碳市场衔接,需要建设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首先,“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有效的市场机制。国内外的实践已为全国碳市场发展提供有益借鉴。随着《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基本完成,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也衍生出新的机遇。另外,经过十年工作,社会各界对碳减排的意识增强,有利于未来的发展。完善碳市场制度设计是全国碳市场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包括健全法律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增加交易主体、实施有偿分配、采取总量控制、丰富交易品种、加强能力建设等。
具体来看,第一,我国需要出台国务院条例,提高碳市场立法层级。目前,碳市场对违约处罚的力度不够,主要由于部门规章的局限性。条例出台后,这种状况将得到一定程度改变。第二,发电行业顺利启动交易后,当务之急要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选择优先行业,推动全国碳市场稳步扩容。第三,持续健全市场流通环境,纳入、创造更丰富的交易产品。第四,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长远预期,包括未来碳市场发展的节奏、规划,在落实“双碳”目标中的责任和任务。
其次,我国的碳市场体系并非单一的全国碳市场,而是要形成以全国碳市场为主体、其他碳市场为补充的碳市场体系。一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其主要作用是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减排的积极性,激励低碳产业发展,一定程度上降低全国碳市场企业履约成本。自愿减排市场覆盖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以外的行业企业,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为产品。目前该市场一方面作为全国碳市场的抵消机制,另一方面满足社会不同主体和活动实现碳中和的需要。当前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经历改革。主要难点在于一方面希望弱化行政管理色彩,回归自愿属性。另一方面纳入CCER作为全国碳市场抵消机制,对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解决的途径是要强化项目业主和第三方机构责任,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
二是地方碳市场。随着全国碳市场扩大覆盖范围,已建成的地方市场规模可能会萎缩,因此建设新的地方市场需要慎重。但地方碳市场仍有其存在的必要,一方面地方碳市场未来可继续覆盖全国碳市场没有覆盖的行业,以及排放量低于门槛的排放源。另外可为探索全国碳市场可能应用的政策、制度、技术积累经验,继续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
三是碳普惠。其本质上是一种自愿减排,许多地方已经在设计碳普惠制度。随着越来越多省份开展这一工作,其范围也覆盖到其他碳市场机制未覆盖的领域。参与的主体也从传统企事业单位扩大到个人。
《巴黎协定》第六条确立的国际合作机制谈判基本完成,很快将进入实施阶段。一些行业减排计划,如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碳抵消和减排机制也将开始运行。此外还有多个国际性自愿碳减排机制,如VCS。因此产生一个问题,企业将如何参与国际合作机制?
总体上来看,如果出现减排量跨境转移,一种情况是境外企业购买减排量用于完成自己的目标,与买方国家目标无关,那么该交易不会对中国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产生影响。另一种情况是他国企业购买了我国减排量,用以完成其国家自愿贡献目标。按照《巴黎协定》有关要求,为了避免减排量双重计算,则需要买卖双方国家对各自NDC目标做出调整。所以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的减排量跨境转移,中国要完成自己设定的目标,意味着需要其他企业减排来弥补由于某个企业向境外转让减排量产生的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对企业对外转让减排量不加任何管理,可能会对我国实现目标产生影响,因此在上述情景下,适当的管理是必要的。
未来碳市场体系的发展,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共建共享。统筹碳市场体系,发挥不同市场的不同作用。同时,还需要清晰界定覆盖范围的边界,吸纳各界参与主体,扩大参与范围。提供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科学制定管理规则,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社会各界应当在碳市场体系建设中承担不同角色,发挥不同作用。政府最主要是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健康发展环境。企业要增强参与能力,遵守市场规则。金融机构要通过开发各种产品为企业提供融资。第三方机构主要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
内容整理/韩迪 梁梦瑜 审校/汪燕辉
马爱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