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飞:对非二温室气体管控需加强
2021年2月7日

绿色低碳发展智库伙伴

编者按:2020年10月30日,绿色低碳发展智库伙伴(GDTP)2020年度研讨会在上海顺利召开。来自上海、北京、重庆、天津、四川、广东、湖北、浙江、山东、辽宁、海南、内蒙古等地的近150余名嘉宾参会。与会专家围绕着“聚焦十四五规划,展望碳中和未来”的主题,解读五中全会精神,研讨“十四五”规划中的碳目标设定、全国各区域深度减排的可能路径以及促进绿色发展的市场和政策手段。全天的研讨会吸引了近万人在线观看。本期编发的是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滕飞的演讲精华。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碳中和”的定义。习主席在9月22日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碳中和之后,国内对碳中和的定义有过一些讨论,对碳中和覆盖的气体是包括二氧化碳还是也包括其余温室气体有不同的看法。
 

关于碳中和的概念,我从研究和政策实践两方面介绍一下目前的情况。从研究的角度,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1.5度特别报告”对碳中和有明确的名词解释,碳中和与净零碳排放是等价的,指的都是二氧化碳人为源和汇的平衡。这个概念在研究中很清楚,但在政策实践中有些模糊。目前大约80多个国家提出中和目标,但使用了不同的说法,比如欧盟说的是气候中和,冰岛、西班牙等使用的是碳中和,但其所指均是所有温室气体源和汇的平衡,也就是气候中和的含义;也有一些国家,像法国是混合使用碳中和与气候中和。在政策实践中,碳中和的定义与IPCC中的定义不完全一致。这80多个国家,不管提出的是碳中和还是净零碳排放,凡是明确了气体范围的都是指所有温室气体。我国的碳中和是指二氧化碳还是温室气体,目前并未明确,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其次,我认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非常重要。不管碳中和指的是二氧化碳还是温室气体,长期目标是要实现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净影响为零,即气候中和,这是我们应对气候变化最根本的目标,这也体现在巴黎协定的案文中。我们平时提到更多的是巴黎协定中1.5度和2度目标,但巴黎协定第四条明确提出要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人为温室气体源和汇的平衡,明确提出气候中和长期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非常重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在气候中和的要求下,当二氧化碳达到净零排放时,仍然会有相当一部分的非二氧化碳排放难以完全减排。非二氧化碳类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相比,基本上没有负排放的技术,很难减到零。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非二氧化碳类温室气体的减排,才能把对气候系统的影响控制在最小。
  
第二,因为非二氧化碳类温室气体达不到零排放,所以它的一部分排放必须通过二氧化碳的负排放技术抵消。但是目前二氧化碳的负排放技术,包括直接空气碳捕集(DAC)的成本很高,太阳辐射管理的不确定性很大。BECCS这一类的技术因为涉及到土地利用的变化,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是不确定的。真正能实现净温室气体减排的BECCS也有上限,所以只有实现非二氧化碳类温室气体的大幅减排,才能控制使用负排放技术的程度,才能将对能源系统及人类社会系统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而不能用一种风险来抵消另外一种风险。
  
第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与人类行为息息相关。在向碳中和或者气候中和转型的过程中,比较大的困难是克服系统中的惯性。比如在能源系统中,交通车辆基本是10年的寿命,很多电厂是30年的寿命,建筑要40年以上,因此转型比较困难。人的行为转型可能更加困难,因为一个人的生命要达到六七十年,要改变人的消费和其他行为的难度比转型能源系统更大。
  
第四,必须使短寿命温室气体尽快达峰并且快速下降。因为我们实现气候中和的目的是要将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净影响降到零,二氧化碳长期排放降到零,否则都会对气候系统产生影响;但是对于短寿命温室气体,特别是甲烷这一类非二氧化碳类温室气体,只要它的排放进一步下降,稳定住,即使没有达到零排放,也相当于是长寿命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负排放,它对气候系统的影响就是零。这是近年气候科学已经确认的短寿命温室气体的贡献。如果能够在中近期实现甲烷等短寿命温室气体的达峰及下降,我们就可以腾出更多时间为二氧化碳碳排放达峰和实现碳中和争取更长的时间窗口期。
   
虽然目前提出的碳中和目标尚未明确覆盖的气体和范围,但从长期来看,对非二氧化碳类温室气体提出控制的要求和力度需要加强。